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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一复习资料代收代缴税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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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inm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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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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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J-b 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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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 r-=#C1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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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G$WMW@fy  
G3m+E ;o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vgn>A?]1  
TtlZum\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fE,\1LK4  
`N;JM3 ck  
  条件: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pFhzn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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