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r$WBEt,B
5Ei4$T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O9
wit.
}/J<#}t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Y{D?&x%yq
q~6a$8+t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U%V4@iz~\m
c
Ta$t :K@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Lu5lpeSQ
%pj T?G7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pnE:K
a%*W(
4=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