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j
&e44
B*,?C]0{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c_1/W{
R0<< f]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AuCWQ~
Wsm`YLYkt!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5f{|"LG&
ez*jjm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W)
jmw'mo
`|<+ ?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jTSOnF}C~+
\!H{K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