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GCH[lb>I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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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集中体现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 T} 8CfG_j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 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 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 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S'@=3)
第一百八 十九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 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 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 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MMLzS0A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 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d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