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rhPv{6Z|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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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集中体现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 153*b^iDBh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 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 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 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_VdJFjY?zc
第一百八 十九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 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 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 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rCl\HQN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 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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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xI?'N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部法律。在这部法律 中,虽然没有对某一具体职业的民事活动的 权利和责任进行阐述,但它概括了一切民事 活动所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因而也是判断社 会审计法律责任的依据。与社会审计人员直 接相关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即审计人员 接受委托审计业务而未有效地履行协议的, 应承担法律责任、继续履约或赔偿经济损失。 &77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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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社会审计 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3lWGa7<4Z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刑事犯罪行 为作出处罚和制裁的法律。审计人员在提供 审计服务中,舞弊行为属故意犯罪行为,因 为它是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真 相;而过失,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严重过 失,尽管程度上有区别,但从性质上讲都属 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处罚 是不同的,但是社会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一 旦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