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j/;wx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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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基本情况 J,J6bfR/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 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署成立,审计监督工作正式开展。为适 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新变化,进一步 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 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 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 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94年8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共分七章,即总则、审计 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 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四条。 {DZ xK(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的具体规定 9"zp>VR
《审计法》作为调整和规范审计监督活动 的基本法,集中体现和反映了社会对中国审 计监督制度的根本要求。《审计法》专设 “法律责任”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规 定。《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 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 它具有以下特点: w?Pex]i{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 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T+oOlug
② 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 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 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 审计人员; 6!SW]#sD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 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5+UNLv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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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g/{&3[a>
答案:X dZX;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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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 M 5$JB nN
A.国家审计的行政责任 TfHL'u9B
B.国家审计的刑事责任 _bt9{@)
C.国家审计的民事责任 A0OA7m:~4
D.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 bd H+M?k
E.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N`~f77G
答案:AB Tn9F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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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gq@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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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它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nuVux5:
B.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 #8~ygEa}
C.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8Ltl32JSB[
D.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_-rC]iQJ55
答案:C ) O&zb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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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bGkLa/?S
在我国,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 成文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此外, 我国<<民法>>、《刑法》中对公民行为准则的 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 任的法律依据。 `z$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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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Ow(aRWUZD_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 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 实施。 w@Asz9Lq%
(1)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 UD.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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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 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 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 五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 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 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H>},{ z
(2)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rCV,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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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①委托 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②委托人 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③因委 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 确表述的。 O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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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 下列行为: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 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 明;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③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④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也不予指明。 'Lw8l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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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执行 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 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 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②索取、 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 利益;③接受委托催收债款;④允许他人以 本人名义执行业务;⑤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⑥对其能力 进行广告宜传以招揽业务;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c,O;B_}M]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H23 O]r
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 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包括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 予以撤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