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moVf(7
4V@0L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H@tBi*E
V^qBbk%l>D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FLPN#1
|#*+#27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w\4Th#
2\$<&]q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lJ#|zd8o
_kOuD}_|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aXYt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