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501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2009年税法一重点复习资料纳税义务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lisa
 
发帖
207
学分
282
经验
0
精华
7500
金币
0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faJM^u  
8{I"q[GZ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V1bh|+o9  
FGanxv@15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d*]Ew=^L  
R>)MiHcCg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M}F~_S0h  
;;&F1@3tBa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Pc$\zJm;  
s ic$uT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5 nLDj:C~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尚语国际语言村 - 中国最大的全日制外语培训基地!http://www.sunnyu.cn/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