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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09年税法一重点复习资料纳税义务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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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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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7 "-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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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h$.y)v  
FZ'|z8Dm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S G|``}OA  
QNj hA'[T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vY0C(jK  
=Bo(*%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S7&w r@  
Y+ 75}]B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L>xV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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