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614阅读
  • 0回复

[知识整理]2009年税法一重点复习资料纳税义务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lisa
 
发帖
207
学分
282
经验
0
精华
7500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gp-T"l  
U bYEEY#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F?x)"WoQ+  
${8?N:>t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g%k`  
c1xrn4f@a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Ia'ZV7'  
y8\S}E 0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p|$/Z%R,  
ov\HsTeZ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8# &q$kE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尚语国际语言村 - 中国最大的全日制外语培训基地!http://www.sunnyu.cn/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