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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税法》必备考点知识(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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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241、 资产管理公司找拍卖公司拍卖,四个债权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个人以1500万元的价格买到。将来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收回2000万债权,那么就赚了500万元,这5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如处置部分债权,按部分债权占实际总购买债权数的比例计算,)
 
242、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的得税应予以退回。
 
243、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44、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45、 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股东按股息红利征个税。
 
246、 销售什么产品要缴纳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247、 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题)
 
2.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48、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选择题、判断题)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题、判断题)
 
3.购买股票后的持股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49、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250、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51、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个税),实施重点管理。(多选题)
 
(1)收入较高者。(2)知名度较高者。(3)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4)收入项目较多者。(5)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6)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25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53、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54、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判断题)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255、 税收滞纳金的比例是万分之五。
 
256、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57、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58、 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经批准,可将当年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59、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F N;'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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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q Q7w&9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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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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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等资料的,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Q36)7=at  
8*g ^o\M  
261、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相对数在10%以下,追缴税款、滞纳金。 S bsouGD,{  
]%RNA:(F'  
2.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相对数在10%以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缴税款、滞纳金。 rZ bEvS  
Bn]K+h\E  
3.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相对额在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缴税款、滞纳金。 %HtuR2#ca  
|m,VTViv;i  
扣缴义务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TXfsQs  
R*1kR|*_)  
262、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5万元以下罚款。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滞纳金,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j1Yq5`ia  
,]Zp+>{  
263、 非法印制发票,销毁,没收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ox3s?  
y?30_#[dN  
264、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Zw01dGN  
A1cb"N^  
265、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ly4Qg\l  
V'Qn sI  
26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o%M<-l"!/  
AB.(CS=i  
(1)有偷、抗、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v7trr W}  
iO!6}yJ*V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77gysd\(  
}bB` (B,m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X`zC ^z}  
Q |i9aE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v&4x&=  
3+OsjZ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Aj"7q  
-E&e1u,Mi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 |bZM/U=  
U;xF#e  
267、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s[3fqdLP&  
ySdN;d:q  
268、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FG&rk^  
Mxz,wfaH>  
269、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T!#@&+  
_JGs}aQ  
270、 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不服的,才能起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 "Q3  
96|[}:+$&:  
271、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税务机关只能作被告,而不能反诉纳税人。 9$d.P6|d>  
$v;dV@tB  
272、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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