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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1注会经济法考点之代位权与撤销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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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0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移动到本区(2012-07-02) —
【考点】代位权与撤销权(★★★)(P337~339) A392=:N+Q  
  (一)代位权 CV$],BM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o'Q62`%}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时,债权人乙银行可以代替债务甲公司,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丙公司行使权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偿还其欠付甲公司的款项。 sDgXU@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pqvOJ#?Q}=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3QI?[R.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RUt'1F?]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JO&JP3N1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l5Y/Ok0,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k}SD96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MR1^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mV"i7VX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Ru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53QfTP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sGY_{CZ: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sXAK9   
  【答案】ABC  gB\T[RV  
  【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赌债不受法律保护;(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K\[!SXg@  
  3.代位权诉讼 6{x,*[v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8, ?v?uE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d#:3be{|&q  
  【解释】诉讼费用是谁败诉谁承担,次债务人(被告)败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等)一般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由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因此由债务人承担。 d{et8N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 w(E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1)乙银行是原告,丙公司是被告,甲公司是诉讼上的第三人;(2)如果乙银行胜诉,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其他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3)该诉讼由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vK8kkW1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5sD{:f`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BE&B}LfvfO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直接代甲公司清偿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甲公司和乙银行、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IlaM'[*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vgG1w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vhyhP.oM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主张不应支付货款或者要求减少价款。 QYXx:nIrg  
  (二)撤销权 `&M{cfp_  
  1.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R8*Q$rH<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遍数甲公司的财产只有一台破设备,甲公司还将这台设备赠与丙公司。此时,乙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合同,将破设备追回。 c_{z (W"  
  2.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可撤销的行为) !DjvsG1x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A{|[}!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D/(L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va/m ~k|i  
  【解释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属于有偿行为,应当尊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才能撤销。 U]qav,^[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U5Erm6U:  
  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LW# M @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x+? 9C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遍数甲公司的财产只有一台破电脑。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这台破电脑赠送给丙公司:(1)如果乙银行于2006年1月1日得知甲公司的赠送行为,应当于2007年1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2)如果乙银行直到2011年3月1日才得知甲公司的赠与行为,乙银行将无权撤销该赠与,原因是自甲公司的赠与行为发生至2011年3月1日已经超过5年了。 '"pd  
  4.撤销权诉讼 fkfZ>D^1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Z=tJ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gQF'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LCXO>MXN  
  5.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MB);!qy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S$Ll*f>D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 Ld/O;s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消极)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积极)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应到期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应到期
×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
债务人
债务人;但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
&a> lWE  
【辨析: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VS破产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破产撤销权是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或6个月内的某些不正当行为进行撤销。在应试过程中,这三者会引起考生混淆的内容主要是:(1)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仅适用于合同保全的撤销权。(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在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中,均提到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但这两处规定不尽相同,应注意区分,在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中,“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还要求“受让人知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债权人才有权主张撤销;而在破产撤销权中,并不要求“受让人知道”,只要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管理人就可以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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