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代位权与撤销权(★★★)(P337~339) -xM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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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h|Q~JH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Jqk0cW2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时,债权人乙银行可以代替债务甲公司,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丙公司行使权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偿还其欠付甲公司的款项。 F2WMts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WJ%n;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1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h1FrDBt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 8'QD~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