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代位权与撤销权(★★★)(P337~339) G8NRj9k?
(一)代位权 I}:L]H{E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lL2-.!]R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时,债权人乙银行可以代替债务甲公司,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丙公司行使权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偿还其欠付甲公司的款项。 kMe@+ysL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Oje|bxQ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h\@RC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R_"#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fU%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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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_O52ai><b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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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mq`5w)S)\o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5 LMj!)3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A c:\c7M;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u[`v&e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YeIe\3x!N
【答案】ABC 8*k oxS
【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赌债不受法律保护;(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4 ?2g&B\
3.代位权诉讼 Fg@ ACv'@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U+!UL5k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S7
【解释】诉讼费用是谁败诉谁承担,次债务人(被告)败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等)一般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由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因此由债务人承担。 S_T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LD@7(?mlU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1)乙银行是原告,丙公司是被告,甲公司是诉讼上的第三人;(2)如果乙银行胜诉,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其他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3)该诉讼由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j}J<4&OvC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jlRS:$|R0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F)E\)$G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直接代甲公司清偿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甲公司和乙银行、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_ 6t4h}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x[}06k'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M _%QM.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主张不应支付货款或者要求减少价款。 -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