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K`^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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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服务业务: u>G#{$)
(1)代办税务登记; a\wpJ|3{=T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Sh>
(3)建账记账; cVzOW|NVx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EZm6WvlxSI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Zb8HAj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5"f')MKUV9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P=)&]Pz
2、涉税鉴证业务: {9 >jWNx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SX$Nef9p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o0HY2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k$ ":A
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ToU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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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e ;4y5i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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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约束性; H3=U|wr|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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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ub|tX 'o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C~4$A/&(
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a@&^t( 1
(1)自愿委托原则; 3pSkk
(2)依法代理原则; >Q0HqOq
(3)独立、公正原则; `+~@VZ3m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9Xh
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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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EwSE;R -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qg;[~JZYKi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Z/ "jLfP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P:z 5/??2S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Rc7$bS2H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o$4ov;T
五、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jgLCs)=5hV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aepE~T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w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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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z6tH2Wxf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U>^u!1X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U2Et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anj*a<C<
六、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Xa._
(一)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pKrol]cth8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0&1!9-(d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4%YaN.3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gi;#?gps
(二)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lx<]v^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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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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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IrU}%ZVV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D"fCVIS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utq*<,^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gt5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P<}-?6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BD]K0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P=K+!3ZXo
七、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vb{+yEa
(一)变更: .7-Yu1{2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i"uAT$x e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g)+45w*+5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Aj06"ep
(二)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N"bn'>3
(三)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_zQ3sm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Y2mLPB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DCfV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SHF
(四)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ozAG4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NQ$tQ#chd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v04~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5U;9: sO6
八、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熟悉) @>'.F<:P<
(一)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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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rvRtR/*?j
九、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6=]%Y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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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K,YKU?z6
一、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Ue|]M36
国税部门征收范围: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200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9年1月1日后: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KYY~ YP
二、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f<A Bs4w
1.设立税务登记: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Zg%SE'kK
2.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kStWsc$;+T
3.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k*\=IacX0
4.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R$n I*mf_
(1)开立银行账户; }et^'BkA(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F9]j{'#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z#b31;A@$
(4)领购发票; 6vz9r)L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MkT">
(6)办理停业、歇业; `zAo IQ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k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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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Bm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8}m]XO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H+`]qLkL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rS z>l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XiI@Px?FL
三、正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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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程序 |{HtY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s,ZJ?[/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ih;F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LjjE(Yrv{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x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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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0o[p<<c*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 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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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要终止: /kyuL]6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XXacWdh \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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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he&*N*of:
四、税款征收方式: 3.B|uN
1.查账征收; `p9h$d
2.查定征收; OUn,URI
3.查验征收; yL&F!+(/Ix
4.定期定额征收; 25h.u>6@{
5.代扣代缴; g
+p?J.+
6.代收代缴; :<Y,^V(
7.委托代征。 #)_4$<P*'
五、税款征收措施: 31k.{dnm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z^S=ji U++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1a\"F![
3.责令缴纳; ge?1ez2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5[[ 4A]#T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dUeQ?>t=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LnvC{#TFO
7.阻止出境 |#$Wh+,*
六、税务检查的范围: ( du<0J|PT
1.查账权; TIlcdpwXf
2.场地检查权; 95>(NwST4
3.责成提供资料权; &
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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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询问权; \MQ|(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_'gR0O
6.存款账户检查权
YmFJlMK
七、纳税人的权利: +j&4[;8P: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P@t,mxW/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s2riayM9/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重要) -?'r_t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GtmnF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rgdDkWLXC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BdB/`X*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M?x/C2|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6",1JH,;p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Y)*-JY1g
八、税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 W7N_mt
1、欠税的相关规定: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1)对纳税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IUoB!`
2、偷税的相关规定:手段: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结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相同: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也按上述规定处罚。(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缴义务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q5YgKz?IC
3、抗税的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95Nj h
4、行贿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Wcl@H @
5、骗税的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WE 'afxgV
6、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_a"5[sG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KhwrBjS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i{_YX(.S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kX$Y{M}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_#
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m^@,0\F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BTnR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y|Tb&XPD
2、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h)7{Cj
3.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xrxOR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