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b<P9@h~:
1、涉税服务业务: Waj6.PCFm
(1)代办税务登记; 75u/'0~5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4`yCvPu
(3)建账记账; }Ry:})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i?ge<5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u6Z!Pp2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KLs}
~H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wMd!.lm-
2、涉税鉴证业务: C}<j8a?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h *)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T@GT=1E)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88bF~
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0/S|h"-L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D>|m8-@]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Iy<iV
(三)法律约束性; !}<d6&!py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HQw98/-_W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1]4 J(+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9=O`?$y
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5R\{&
(1)自愿委托原则; y3{'s>O6
(2)依法代理原则; [APwHIS
(3)独立、公正原则; 0+L:+S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ltEnvN
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8/F}vfKEN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E #q
gt9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puN~T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Ri=:=oF(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iwVU]j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r"sK
@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0tyoH3o/d
五、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d7waBsf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n}/?nP\%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5Iine n3>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r6S-G{o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3eT5~Lbs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
w#UlA:"v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aK2{^X~
六、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FB-GNd
(一)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Sgj!/!F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qJI]P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2i1m0"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9'nM$a
(二)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kZ7\zbN>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nwuH:6~"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U4)x "s[CP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yYxHIOZ(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d
30mVM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uq?((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Z4(E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011 N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g~EN3~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cjK\(b3
七、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riw0w
(一)变更: do,ZCn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Q^13KWvuV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WV5z~[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lw+Y_;
(二)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cxX/ b,
(三)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7Z%EXDm4/c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QA|87alh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X 4L"M%i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97u0K3$
(四)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DdjC&5*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8r|};+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cPaz-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wavyREK
八、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熟悉) CCoT
(一)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qZQB"Q.*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M3}6^s]
九、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B
]*v{?<W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lU?8<X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Pgug!![
一、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CgT5sk}
国税部门征收范围: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200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9年1月1日后: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LV}Z[\?
二、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Cn x!g}
1.设立税务登记: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UWv}f
0
2.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pW4O[v`
3.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e^!>W %.7Z
4.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d23;c )'
(1)开立银行账户; \B/!}Tn;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8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