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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借款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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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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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0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中级会计职称 移动到本区(2012-06-05)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SG+9!AbMZ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KfV;.&  
第九节 具体合同 19a/E 1  
  四、借款合同 ~~eR,HYk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IvAnwQ'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k2Yh?OH  
  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n_5m+ 1N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ld58R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C{)i@ +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X;JptF^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b X.S`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bQG2tDvu[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yc n9l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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