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0;x&\x7K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xjBY6Ylz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ok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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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pxu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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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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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n-K/dI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NEIF1(: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P7>\j*U91{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S.[L?uE~F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S?Cd,WxT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PkFG0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0v EQgx>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qJ5b;=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Xpk"N7
二、特殊规定:33项 h>>~B i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gb!0%*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0B[~j7EGO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hu'}F{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xjD$i'V+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G6$O2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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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A1;'S<a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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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w15a~\Qu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f%4xXI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Qn$YI9t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A?AX1%Wa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 +9]t]Vrw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6W:]'L4!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IJ5'n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