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回顾: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我国海关制定的“实质性加工”标准,参考了国际上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通常采用的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的,应作为已经实质加工对待。3.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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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O="#yE)
一、法定减免税 j`jF{k b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r&sm&4)p-5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_j{^I^P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sv`+?hjG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kwVxaI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oC0K!{R*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7U68|\fI!
(二)9种情形可以暂不缴纳关税(6个月内) JJ@O5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E,oz {,i(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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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U'c;*O-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i0~t~vDpr
二、特定减免税 P2_UQ
(一)科教用品 g]au|$L4
(二)残疾人专用品 x+Vp&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ozN#LIM>P
(四)加工贸易产品 XnC`JO+7M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J.'}R2gT1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EIZSV>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4AdZN5
(八)进口设备 >7%Gd-;l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xo{3r\u?}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P,5gaT)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Y!'3|T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