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q6YX M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HrAzM.QBF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Ft}@1w5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n ; {76Q
(三)房屋买卖 w$JvB5O
视同买卖房屋: Eke5Nb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n:MdYA5,m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boDt`2=
【重要】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x _c[B4Tw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mI 74x3 [
(四)房屋赠与 6{=\7AY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d!eYqM7-G
(五)房屋交换 U&O:
_>~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w@,zFV
(六)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E>l~-PaZY
1.公司制改造 /?SLdW
2.企业股权转让 t!RiU ZAo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 {<<U^<6}
3.企业合并 1GzAG;UUo6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k:7(D_
4.企业分立 *}P~P$q%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B}^w_C2
5.企业出售 yPq'( PV
6.企业注销、破产 |\pbir
7.其他 %c4Hse#Y
(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 Bi!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jm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