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iKi<Y@j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YJfP@"e6r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X~ca8!Dq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G d?,}\
(三)房屋买卖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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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卖房屋: Vaj4p""\F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d1&RK2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1k(4MWd
【重要】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mc{gcZIm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_H-TbU8
(四)房屋赠与 kJ^)7_3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1(ZE
(五)房屋交换 EvA{@g4>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rLt`=bl&&U
(六)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Fi{[%&u
1.公司制改造 r3~~4Q4XI>
2.企业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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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 /$]#L%
3.企业合并 6Xu^cbD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Qv?am
4.企业分立 B.:DW3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l# -4}95
5.企业出售 |$$gj[+^
6.企业注销、破产 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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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rmXeN]-r
(七)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sY @S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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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jl 1Q,~2r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Rp\fY$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z^tws*u],5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Z1&<-T_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HM,@5dFC
7.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usFhcU
二、纳税人 W "}Cfv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79Y;Zgv
三、税 率 =KCAHNr4?
1.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 dyyGt}}5f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从2010年10月1日起税率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