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0{g @j{Lbz
2、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检查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f~-81ctu
(2)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lQ&^9EI%
(3)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LivPk`[
(4)撤销委托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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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的义务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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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j8^Z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WH2?_U-8h
相关知识点: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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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