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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赠与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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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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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0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中级会计职称 移动到本区(2012-06-05)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J(~xU0gd'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bR i bB  
第九节 具体合同 qztL M?iV  
  三、赠与合同 d76C ]R5L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oW6@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o"{mbb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B]D51R\}VE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W.-Y|[5?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n[-d~Ce2{  
  赠与可以附义务。 a.<!>o<t:  
  (二)赠与的撤销 I7ySm12}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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