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i_ha^mq3
6 WD(
一、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 %kod31X3<
-vRZCIj!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d0@&2hO
RW4}n<
88
TFIP>$*_C
~ULD{Ov'F
PP2>v|
6个基本特征— br@GnjG
h92'~X36
(1) 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C
\~!2cy
D)XV{Wit
(2) 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h($XR+!#
#:^aE|s
(3) 票据表示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重要特征。 Y[(U~l,a+
@
m' zm:
(4) 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 /S}4J"
/|
nZ)?
(5) 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COV8=E~
5Op|="W.
(6) 是可转让的证券――必须背书转让。 XXx]~m
j_3X
1w)k
({"jL*S,q
E
%A] 8y7
二、票据法律关系(重点掌握) >I9w|zFA
`R9}.?7
(一)票据法律关系概念——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Bl\/q83(
\yQs[l%J
1、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K2'Il[
s{"}!y=]
2、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91|0{1
S:.Vt&+NJ
3、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 TzPG(f
NC
id`a$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OoG Nij
y4jJ&
① 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 DdI
V~CxD
EFd9n
②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T-;|E^
O]|T !
③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为已经分离。 a9+l:c@
LqDj4[}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G
_5uO58
|
Ns-l
(l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t4#-vz
&jbZL5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具有双重身份。 h(<2{%j
^V5VRGq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E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