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KOw~-u
<y] 67:"<v
一、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 |Rz.P
t6
{\(MMTQ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d_M+W@{
M
@{#yEP
`H6~<9r
Mh4MaLw
.WqqP
6个基本特征— "mf$E|
+Gt9!x}#e
(1) 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w+R7NFq
~(ke'`gJ0-
(2) 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nGi if
kuy?n-1g
(3) 票据表示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重要特征。 [i/!ovcY
%g}d}5s
(4) 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 ~}}<+ JEEO
rBNVI;JZW
(5) 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x%-m+p4
0DmA
3
(6) 是可转让的证券――必须背书转让。 jRg
gj`o
Td|u@l4B
ERV]N:(
5b7(^T^K
二、票据法律关系(重点掌握) {g<D:"Q
>ep<W<b
(一)票据法律关系概念——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xPo*#[Z(A
0_gN]>,9n
1、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0X5cn 0L^
dA~:L`A|X
2、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DFK@/.V
%- 540V{q
3、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 #f2k*8"eAF
gmRc4o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QDg5B6>$
LJGpa )(
① 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 k.ou$mIY
q>.7VN[
vE
②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dWz,e3
E]OexRJ^i
③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为已经分离。 y9 {7+]
`
Npa/Q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G+8)a$?v
FBNLszT{L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6:#o0OeBP
A-CU%G9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具有双重身份。 C
e-ru)
]`&_!T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6(bN*.
#:gd9os :
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基础关系中的客体是物品)也不允许用其他物品来代替金钱进行支付或清偿。 T(D6'm:X
x|0C0a\"A
;`78h?`
3\XNOJH
三、票据行为 w*VN=
Xxg|01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ep.wW
?% 24M\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sN[}B{+
j~-N2b6z
要点—— L7C ;l,ot
2<EV
iP9
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SsZC g#i
V!
He2<
承兑人――主债务人。 kXwAw]ogN
U#[&(
收款人、持票人――主债权人,有时二者一体。 Te+(7
Z
lKf58
mB
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这表明票据行为 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具备意思表示的因素,因而其不属票据行为。【合同法中有实际履行合同成立的规定】 E )_n?>Ar
6nW)2LV
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
j1Jl^[
w \b+OW
M}\h?s
~S8:xG+s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H?t+Dyn)q
J\@6YU[A
【注意与第一章联系】与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基本一致,要求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票据还要求形式合法。 yJ $6vmQ
|UXSUP
@s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JB4Uaa
oP`l)`
法人的票据能力并无限制,法人可以依法从事各种票据行为 Dp([r
GmH DG-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不尽一致。——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上签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NF0E8O
H9*k(lnz`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这里应该是必须真实且无缺陷>——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即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缺陷。 z\]Z/Bz:6
|4df)
A、《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里的意思是可能行使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要受追究) r:g\
~Gu$EqQ
B、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行为。(如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等,亦推定为恶意取得,该取得票据之行为无效。) 8fXiadP#
qbv\uYow3k
C、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其行为无效。适用于票据行为。 vE:*{G;Y
<YaT r9%w
~[ufL25K
?\V#^q-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tMxde+$y
}>@\I^Xm,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因为已经分离。 eY<<Hld
io4<HN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重点) U~x]2{}
,s[%,ep`
(1)关于签章 TR DQ+Z
BHY8G06
A、 我国《票据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b#_RZ
Hl$W+e|tj
B、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ps<Qx
oYqHl1cs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全部掌握,详细记,必考内容) 53i]Q;k [
B>53+GyMV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ifLI
0#
y :;.r: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m!<HZvq?vf
xo[o^go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Lr], >aG
2%%\jlT_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此处的签章是指单位在票据出具、转让、担保等进行的签章。 /v
8"i^;}
*] ihc u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应为个人的本名。 &hYgu3O
w(oK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H+j6+f
42dv3bE"
〖yangjobe〗【个人理解】因为,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都是实际付款委托人,都要由银行来付款的,因此要用预留银行的签章。 G2`z?);1b
}S> 4.8
《高法解释》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72f8@9
Uy?jVPL
〖yangjobe〗【个人理解】因为公章也代表本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自己)进行签章不合规定,不管有意无意,都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J,Sa7jv[
nfEb
u4|
《高法解释》规定, <*(Z}p
#V>R#Oh}
A、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第一个环节 : K|
H/kht
QOWGQl%!
B、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中间环节,某个环节无效,不影响其他环节的有效。 &6sF wK
Sm'Tz&!
C、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理解】中间环节,某个环节无效,不影响其他环节的有效。 ?bZH Aed
\L Q+
n+
p<fCGU
4XpWDfa.}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_*G~>D
;(i6 X)
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H>TO8;5(
#mQ@4k9i
j 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EI[
]+
]\pi!oa
k 票据金额的记载。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Q#eMwM#~
SQN?[v
l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 q`<vY'&1
xUdF.c
m 年月日的记载。(一般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 }5
rR^ryA
!5ps,+o
B、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Ta?J;&<u]/
xC)bW,%
C、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h^3gYL7O6
t`o"K
noWF0+%
.QvD603%5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9eIo&Nl
+C
SpL2@
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xi (@\A
Hx.|5n,5
2、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SXL3>-Z E
;.}L#'0j
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即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为宜。 tMl y*E
(|QJ[@?q
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D$ds[if$U,
#UM,)bH
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T7v]@K67
!ku}vTe
3、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必须三条件——(前提,票据行为成立,才就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NM
)
Cut~k"lv
(1)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2)须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必须是该行为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果无权代理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其行为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属于票据行为主体不合格,票据行为不成立,其不承担票据责任。 %-n)L
Ud/>oaW?s
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m
"| '~y}v_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qTuR[(
Wdd}y`lS
f{9+,z
7By7F:[ b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重点) .<m]j;|6
-E7mt`:d
(一)票据权利 I}8e"#
_U~R
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权利也叫票据上的权利。 H{}&|;0
A?YYR%o%'
2、票据权利的内容:是以获取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 Clf$EX;~
vXK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