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4SlADvGl
P.429倒1—20行、P.430第1行全部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z.GMqW%B
1979年以前,我国对外汇收支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外汇由国家统收统支,人民币汇率由国家规定。1979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1994年以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全国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初步确立了市场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进入新世纪以米,随着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加速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外汇形势也发生着根本性变化,我国的外汇管理理念也从外汇短缺时代的“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资本项目外汇可兑换有序推进,利率、汇率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外汇管理目标转变为通过对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发展。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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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30倒11—16行“即在省、自治区……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T^Y|J4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pNe"ok
P.431倒2—17行全部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iVB86XZ`
国际收支统计能反映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交往的全貌以及在某一时点上全部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总量,对一国外汇政策的制定、本币与外币政策的协调以及整个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准确的国际收支信息统计与监测,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统计监测相结合的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要求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为了便于外汇管理机关实施外汇统计与监测,《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r<K(jG[:{f
P.433倒1—22行、P.434第1—23行全部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CjlKMbnBH
1996年,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国家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支付不予以限制,只是通过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防范本无贸易背景的外汇资金假借货物贸易渠道非法流出和流入。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 DE%KW:Hug
(一)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r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