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U=#ylQ
P.1第7—10行“由于每一个国家……但是,”删除。 JY8"TQ$x
P.1倒6—7行“其他社会组织……的范畴。”删除。 WM l ^XZO
P.2第14--15行“法律不仅……规范不同的。”删除。 ]SR`96vG
P.8第18行一P9.第l行删去,替换内容为: 4g^+y.,r_f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G+^$JN=
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t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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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 *Lp
P.12第8—9行“,否则,该行为……的制裁”删除。 e(% Solkm?
P.16第2—6行“部分无效的……超过部分无效。”删除。 c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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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第18—22行替换为: [cAg'R6
(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g-gBg\y{v
P.17倒13—15行“这一要件……因果关系。”删除。 #]/T9:
P.18倒8—12行“以合法形式……逃避债务的目的等。”删除。 oi4Wxcj
P.20倒4—12行“l.返还财产。……取得的财产。”删除。 0!\q
P.20倒13行“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替换为“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4'b]2Mn3
P.21倒l—3行“民事法律行为”更正为“法律行为”。 i1Sc/
P.22第l、3—4行“民事法律行为”更正为“法律行为”。 JJ3JULL2
P.22第11—13行“代理人是代替……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