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Vp; `!+z"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ZFM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j7E;\AZ^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1d+Kn J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F^{31iU~CX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b0'}BMJ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bK }ZR*)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D1#3?L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8Ys)q x>7'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gcF[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ydNgl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