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184阅读
  • 0回复

个税条例修改:9月实施 四类人再减1300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jimson
 
发帖
2284
学分
13702
经验
13
精华
1
金币
45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9
【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Sxol>?t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F>Jg~ F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kFjas `g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YdOUv|tZ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W"sr$K2m|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B)jq`a?|\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p5*lEz|$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tq;~|]Q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aWvd`q A9r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kEGLH[*V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pCt}66k}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