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V)(R]BK{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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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7{oB:a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G<|8?6bq#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qOih`dla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F J:p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Jg}K.1Hs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Fp_^5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r#eL39I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9H-|FNz?c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anMF-x4/*q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