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k!L@G
Q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n,a?Ft^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t0E 51Ic@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x!<yT?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2m$a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o
^p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GZ #aj|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Sv[ 5NZn0&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l5$ 9wO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TLa]O1=Bf.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ZoPQUS?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