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_xG)vwh.
一、总则 #"UO`2~`l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制定本细则。 yI:
;+K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工作,包括跨省调出、跨省调入和省内调转业务。 r/sSkF F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规范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Ow&2CY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全省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明确相关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lu2H
二、跨省调出 B5z'Tq1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出应当由持证人员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1cK'B<5">]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jA1oy
第六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并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5C!zEI)
第七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TTVmm{6
第八条 持证人员调转材料等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调转登记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qk<jvha
第九条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2Wg=&H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t!~s^ Oox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统一将跨省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集中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因故未按时上传的,应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c* ueI5i
第十二条 跨省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从全国调转平台上下载并重新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应于退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个工作日内到原调出机关核销调转登记表,并作数据恢复处理,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gd1^|$e
三、跨省调入 _2jL]mB
第十三条 申请从外省(市)调入我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OE@[a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登录全国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省的电子信息导入我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on_=N{W[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登录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V$ H(a`!
第十五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外,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同意持证人员调入。持证人员学历、电子照片等基础信息不全的,应补充完整。 \78E>(`'
第十六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同意调入的,应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RzqgN*]lY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9`*ST(0/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T<B}Z11R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C<D$Y,[w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Hu\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