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Wsz9X;
一、总则 3Q6#m3AWY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制定本细则。 gC:E38u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工作,包括跨省调出、跨省调入和省内调转业务。 Q 7?4GxMj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规范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uATRZMai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全省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明确相关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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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省调出 Eu}A{[^\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出应当由持证人员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 cA^7}}?e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 Kn]WXc|("
第六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并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A~t7I{`
第七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