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找到这个问题,不是很理解你前面那句话,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d\V>
每股收益的列报的重新计算: C+`V?rp=s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M#L)c;6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2w+4B4
(二)配股 ?-9uf\2_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c\ZnGI\|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MwQt/Qv=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NN+;I^NqW&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tLD^`bt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uz$p'Q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TOa6sB!H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yQ<h>J>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F)imeu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vE#8&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