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找到这个问题,不是很理解你前面那句话,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Z|a*"@5_
每股收益的列报的重新计算: A#I&&qZ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4(|Fq/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JGq{I>%+6
(二)配股 MH'%E^n `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oy@j{G)c6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_}q>3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GR*sk#{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oO?+2pTQV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B!quj!A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rL1[qwk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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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Wkk(6gS,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RE4#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