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9T|"\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 ]_:j+6i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Q::_i"?c
②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b./MV
z
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 p9*Ak
U&]
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