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与税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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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e @|uG %
【特别注意】 F7`[r9 $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Ne}x(uRn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M ~-(,++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fbYP@9>a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5)DQ1LaF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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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 +QEiY~i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x#'v}(v
三、计税依据 awOH50R
(一)一般规定: i5czm?x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q=),3/<pU
(二)具体掌握: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Vd A!tL
税务处理: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o AM)<#U>
四、申报与缴纳 o3oTu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CY#B%*
1.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7!<8vIV$C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5ynM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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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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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US]I[Y6V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 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a7TvX{<d
五、税收优惠 'A'[N :i
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