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 ki/Cpfq40*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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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1\P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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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Q%I#8uh
1.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 Oxp&x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法律上使用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 "Jg.)1Jw
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目的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 S $o1Q
破产的特征是: iXL^[/}&?M
(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 :M f8q!Q'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 YPNW%N!$|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C<K~
(4)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 ?TK`s Gy
2.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hiA\~}sl n
破产法是调整或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和法律责任三部分。 V3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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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特征: 84W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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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OJJ [Er1
(2)破产法是程序法; Wi>m}^}9
(3)破产法的实施有赖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 i^ |G
(二)《企业破产法》的使用范围(熟悉) !IO\g"y~|%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至于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mU?~s7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熟悉) 4#]g852
1.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Rt&5s)O'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D|,yH=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 A*81}P_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y,ub*-:
5.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裁定承认其效力。 #=33TvprR2
二、破产原因 o|c6=77043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z/f._Z(
(一)破产原因 k<+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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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称的资不抵债,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入到破产程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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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WWZ<[[ >
(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 F'|e:h
1.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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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通常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资不抵债也叫债务超过。 r Dlu&
3.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在此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