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_=p|"~rN$
一、管理人概述 :\XD.n-n
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l K%Hb=
管理人制度的 7eyh9E!_I
(1)独立性; _7VU ,
(2)专业性。一般为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人员担任; Si(?+bda0c
(3)全程参与性; #=c%:{O{4R
(4)职责的明确性。 `W=JX2I
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 $$w 1%#F=
(一)管理人的确定 >U].k8a)
管理人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 jyAq$I0
(1)由法院指定; bjZ?WZr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 G#>nOB
(3)由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破产管理人。 UKdzJEhG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即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4H)a7<,
(二)管理人的更换 1U!CD-%(
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 nn'>
(三)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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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具体包括: [Pl$=[+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xa2e?A%L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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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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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iW)Ou?aS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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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K!j2AP3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MH-,+-Eq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U+?lk}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VDB\n
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职责包括: e~1??k.;=
(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A.Njn(z?Lz
(2)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Ym:
(3)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r/d
(四)对管理人的监督 3zkq'lZ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P*O^-zRp
三、管理人的种类、任职条件及报酬 yWy9IWI["
(一)管理人的种类 @,hvXl-G *
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_oHuw
(二)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