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cPlZXf
一、管理人概述 Y^wW2-,m
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ttysQ-
管理人制度的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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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性; do>wwgr
(2)专业性。一般为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人员担任; .[ICx
(3)全程参与性; Q ~#Wf?
(4)职责的明确性。 &OH={Au
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 x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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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确定 b0Ps5G\ u
管理人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e w$B)W
(1)由法院指定; uxr #QA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 s;ls qQk
(3)由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破产管理人。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