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ZQDi
一、重整程序 u=.8M`FxP
(一)重整概念及特点 f82%nT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5%vU|9b
1.重整申请的提出 y?<KN0j
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Qq<@;4
2.重整申请的裁定 $^ws#}j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K*>%,mP$i
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二是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三是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四是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五是接受重整申请的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六是债务人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UZyg_G6
3.重整期间 6c-/D.M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