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VP|9Cm=Fg
一、重整程序 o%CBSm]
(一)重整概念及特点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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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z<'6,b
1.重整申请的提出 EV]exYWB
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2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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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整申请的裁定 *USZ2|i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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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二是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三是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四是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五是接受重整申请的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六是债务人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CK.Z-_M
3.重整期间 `Ol*"F.+I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As78yfK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Jm?sU
4.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 $(C71M|CT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I: d<A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B>Hq~ vrC
(3)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l HZf'P_Wx
(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S[* e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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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计划 <y~`J`-
1.重整计划草案 |L0 s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sfUrUu
(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UPLr[>Q#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u5%.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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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整计划的表决 AnI ENJ
(1)表决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L9e.n1
(2)表决形式。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规定,债权分为以下几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