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一章:无效民事行为 +* D4(
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m^A]+G#/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tBeuemN%
1、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rKp1%S1
2、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关系 ev"M;"y
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典型的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blp=Hk
(1)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ohsH 2]C
(2)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禁止债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流质、流抵条款。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这样的约定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效力。 w_3xKnMT\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L#ZLawG
举例:甲公司与山东一家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此条款就是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Q!]IG;3Sx|
(4)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fYn{QS?
提示: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f3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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