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提示:
_x!7}O#k 1.2011年考试大纲对本章内容基本未做明显调整,教材删除了几行文字,对应试几无影响。考试中的分值约为4分左右。
6ND`l5
2.重点掌握合伙企业法,尤其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制度的区别。
}d<}FJ-, 题 型 2010年 2009年 考 点
!"eIV@7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合伙人身份转变后的责任承担;退伙的效果
W3iZ|[E; 多项选择题 1题1.5分 3题4.5分 合伙人财产出质;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事务执行
OK\A</8r 案例分析题 - - —
sP ls
zC[ 合 计 2题2.5分 5题6.5分
H"qOSf{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f%V4pzOc"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A'2w>8 知识点1:个人独资的投资人
RIIitgV_ (一) 投资人:
n_'s=] ~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kYLM
&&h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Jd
',>3 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P3oI2\)*i (二) 责任
+"1NC\<*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s+Q~~]HJM (三) 法律地位
!E T~KL!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fJ ,1Ef;Z 2.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ZcaX'5}!S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QR>gt; 知识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d9q(xZ5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aUo aI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c'$f/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Ox@
sI:CT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c,(8{(O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uJ6DO#d`P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Uf, 4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W8]lBh5~: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tz s</2
G,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VZ\B<i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uV=Qp1~ 1.提出申请
'7oA< R 2.工商登记
O)"gS!,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f aLtdQi 3.分支机构
hiUD]5Kp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D&S26jrZ (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o<F7U'R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c_V;DcZ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j<+k4I~ 4.法律责任
.j-IX1Sa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mX , 点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时间:15日
!tp1:'KG 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K3=3~uY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PTEHP 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0lv%`,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LA`*_|}qcR 知识点3: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4fKC 6UR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6qaulwV4t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C[%OkPR,H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guoWPA|Ij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v$4$D]L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gmm|A9+tv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T8HF|%I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A$w4PVS 【答案】C
3}/&w\$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4P Ll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Z"AQp _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VhNz8)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vIrGZV<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wSj%>&-R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4!LCR}
K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y>aZXa 【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管理学硕士乙作为本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乙尽心尽职地经营管理甲的企业,保证企业能够赢利,甲向乙支付年金10万元, 对外乙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若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经营中,乙为了抓住商机,在没有经过甲同意的前提下,同丙签定了标的额25万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三天后,该货物价格急剧下滑。为了减少给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损失,乙(或者甲)以合同未经甲同意为由向丙主张无效。乙(或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就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乙)职权的限制(“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tuhA
9}E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X.9,$Y (三)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Ei0d8Uo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1u6^z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WASU0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Q^#;WASi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Q_Gi]M9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dX)GPC-D7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X0n~-m"m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b*2C`b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dS<C@(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Ck!VV2U#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OdB?_.+$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G-e](]^< 知识点4:权利和工商管理
/, ! B2 1.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TWkQ-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R<=zCE `: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qIAoA. 知识点5:解散与清算
FG)$y[*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kkhJI*v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d{E}6)1= 1.投资人决定解散;
<Ce2r"U1e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7K5P8N
,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ca)s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HRLci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k][V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zBe8,, e 2.申报债权的期限
QJ7L7S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PgRDKygE 3.财产清偿顺序
~R@Nd~L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g'|MA~4yB (2)所欠税款
WuZ/C_ (3)其他债务
gw}Mw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f`&dQ,; 【例题2】(2010年):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d:i;z9b@to A.甲不再清偿
%Pqf{*d8 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USX[jm\ 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J\~XYg{7 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清求的,则不再清偿
PK4iuU`vh 【答案】D
_X'"w|0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D的表述正确。
h@LHRMO 5.注销登记。
Ey4z.s'-l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xQp|;oW;z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h`H,a7 知识点6: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ga@/>Sl&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8jRT=R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izx#3u$P 二、普通合伙企业
;JRs?1<='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w-0mzk"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Vb'7>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VM/uDD 知识点7: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Jzp#bgq}|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Qr$;AZ G 1.设立的条件
ubmrlH\d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Ps:d^8*P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G2^et$<{uU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6z8juO6 国有独资公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NmSo4Dg`U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Q6l*:<|c 合伙协议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u@4V7;L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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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z$l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11F.McM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d`(@_czdF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bdjBa} 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tE?Gw b.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kn/Ao}J74z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p}<w#p
|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BMZRn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vg{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FEJ~k1z 知识点8:合伙企业财产
jH6&q~# (三)合伙企业财产
mSo_} je(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PyG/W (1)合伙人的出资。
%DQhM ,c@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5P'p2x#U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wGZR31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4>rl}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Dxk+P!
!K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7oRXsu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z^#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分为三种情况)
{b@KYR9K (1)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MW+b;0U`#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o58i
K 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必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H{X[p8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Z+nX0qF (3)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qoKO:B4-[ ①其出质行为无效;
EFc-foN 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t0kAG 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m`y><.5 知识点9:合伙事务执行
}>[G5[\
(四)合伙事务执行
hbcuK& 1.形式
>pr=|$zk=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pp~1K (2)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_kY#D;`:r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Q~b%(3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X
7
g3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p9i% i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y)"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gp-T"l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L1oh
j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bjlJ& 点睛:其中③、④、⑤属于处分企业财产;①、②、⑥属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Ve/xnn]' 【例题1】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8x[YZ@iM-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z@\R@F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
WQ ^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ILic.@st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u1c%T@w>Lz 【答案】C
$:of=WTY( 【解析】(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vQv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v<9&B94z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W k}AmC 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PV)RL: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z~\t|Z]G,| ③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_aPh(qprc ④ 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O MX-_\") ⑤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BJS-Jy$-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Y9;
b ①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P%MfCpyj 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fWm/ ③《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O$
HBO ④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Y{%U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xIjF1Z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T{}fHfM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j.:h5Y^N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4YBqp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wIf
{6z{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O6]. *25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
%5*@l vy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就协商
TH &qX (3)协商不成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
{>bW>RO) (4)无或不能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就平均
.6~`Ubr}E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j8K,jZ 知识点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sA*V%n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D.%B
$Y;G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gf+d!c(/ 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pZZf[p^s|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n& $^04+i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Xn%lJ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n$(p-po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dp6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Y$-3v.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rbZ[!LA ①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 "r<W0 ②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U#m+@\0 ③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_P?\.W@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tMj1~
R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PNeh#PI6)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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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LQ[4h<J ! 8I,QD`
xu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0F,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8Q)@
知识点11:入伙与退伙
~}DQT>7$ (六)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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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伙
19q{6X`x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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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ixs1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t_ur&.^SB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bqx0d=Z~[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q*)+K9LRk a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tD$lNh^ b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W@\ (nfD2 2.退伙
J g$xO@. (1)退伙原因
JmpsQ,, (5$ZvXx?} ●协议退伙
Qju`e Eo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XUV!C7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6*@yE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sn{A wF%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7
L:7/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Y^8SO4 ●通知退伙
B8I4[@m>w\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b,TpuM^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Q*MLwD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YH:8<O,{-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k6\^p;!Y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G3sjnI;l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8X&Ya =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giZ\ ●除名
rSVgWr8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xKFqx:e 1)未履行出资义务;
\0FT!}
L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v
N<5~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 ZfP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6 Wv0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ef:tdk7 (2)退伙的效果
tu%[p 4
●关于财产继承
;Pb
8YvG1$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H R%bngK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XT@Mzo49z\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gmSQcN)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D!TZI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CL7Nr@
●关于退伙结算
W$?e<@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mxqG-*ch-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y1fM0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u@.>WHQN 【例题2】(2009年新制度):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8B.;%qkL A.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X,v4d~>] B.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5$MIF C.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pvXcLR)L+3 D.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Lu>H`B7Q" 【答案】B
^lO76Dz~a 【解析】本体考核退伙的效果。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Ygkv7>?, 知识点1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qiUdxt: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PCfo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t&}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BDW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v#pj8aE (1)责任承担
-fIc4u[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5 d ;|=K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gRZ<B` (2)责任追偿
Rf[V)x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fI"3P@r 三、有限合伙企业
#s+X+fe 知识点13:有限合伙概念、法律适用
:%tuNJjj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xFsmf< Vm 1.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m4/}Jx[ 2.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x0Bw{>Q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Gq]d:-7l 知识点14:设立的特殊规定
j Selop>N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mB.pz[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5()Fvae{k ①《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30 7fBa 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6[==BbZ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9qH[o?] 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Z+ExS<#z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HZ\k-!2 ①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G :4;y7 ②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N1 K~". 【例题1】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k*F`.[ A.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字样
D<nxr~pQ B.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D^bahf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jp m#hH{R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实缴的出资数额。
:t2B^})\ 【答案】B
F";FG 0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仅仅表明“有限”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r*Pa(;y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6An{3"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YsAF{ 4.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H`D f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L$ed(=nJ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R`Qpd3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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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og 知识点15: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BLW]|p|1: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QGPR.<D)B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MFTC6L+T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J~dTVBx 特别关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V]y=q6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Ed=}PrE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ycV@|6u* 4.有限合伙人权利
#`j][F@N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g-3Pf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e/cqN6 知识点16: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o)4p\nV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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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TV"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n2E4!L|q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f`xHI/@fj 【例题2】(2010年):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bm:u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C-sD>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qr9Vv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T?e9eYwS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6J;i,/ky 【答案】ABD
ZeTL$E[E}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A、B、D的说法正确。
2[BA(B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xOM_R2Md ①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lWlUWhLnP 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L?.7\a@ 知识点17: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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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Jd^[W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uWrFunh%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MHNe>C-!q 知识点18:入伙、退伙的特殊规定
?'f^X$aS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oc_a1R 1.入伙
tGqQJT#mr7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P4mc) 点睛:比较如下两个命题的不同
wQw-:f- 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z'e1"Y. ②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zP|*(* 【例题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是( )。
[,nfAY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H3(w| T/ B.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h!9wGi` C.不承担任何责任
X?kPi&ru D.只承担过错责任
IrUi
Eq 【答案】B
H8<m9zDvl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hy=u}^F.C 2.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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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X{s/``n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uegb;m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f+9 A>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oSi^d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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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q5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2|
$k`I,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Y 0]Kl^\A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WRY~fM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Yd.02 7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
F\Y,JUn[G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w@2~`<Hk'" 【例题4】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 )。
fX""xTNPi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Z3Gm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Jtpa@!M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Qt2gf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j]#wrm 【答案】AC
pNBa.4z: 【解析】A、C两项应选,《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一是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三是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四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A、C两项表述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应选;B项不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不选。D项不选,《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Q\\Gw 知识点19: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EuLXtq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s6E/K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1)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对其身份转变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QW-g 【例题5】(2009年新制度):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i@Vs4E[b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V!H(;Tuuo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p68v>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o\:$V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6(h7~0(< 【答案】C
/AoVl'R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后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
z?I+u*rF6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uoqKv 知识点20: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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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v (一)解散
/5jKX 5r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6/VNuQ_#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Cv0&prt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AmgWj/>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9armirfV'P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2(hvv-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HKM~BL
"X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Jm%mm SYK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m\/>C|f\ 知识点21:清算
vT&j{2U7XW (二)清算
5Zzr5WM 1.清算人进行清算
9=H}yiJz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X:#'eDB 【例题6】(2009年新制度)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B5A!?~>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Pd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VUgwP_=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出一个担任清算人
G]1(X38[si D.丁: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4,gol?a 【答案】BD
id3)6}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QCVsVG!sN 2.通知债权人
;HR 6X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s f2"~v 3.清偿顺序
?rky6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C{8i7D 4.注销登记
U.HoFf+HN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P"oYC$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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