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提示:
Y\=FLO9 1.本章内容与2010年的教材第一章比较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基本属于微调,对复习应试影响不大。
g`>og^7g 本章在考试中属于非重点章,考试以客观题为主,所占比重3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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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 2.重点内容: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代理。
sFDG) rx :z#"?I 5HS~op2n/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0D~ C
5}/4 一、法律的特征 /hv#CB>1x (一)法律的特征
~svO*o Wa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5y4u5Tm-%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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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F&;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0YAzZ7 (二)法律与道德
<ale$[ 1.联系
+' oX (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
W0cgI9
=9 (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VK3it3FI>3 2.区别:
O''y>N9
(1)属性:法律属于制度;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
W}'WA (2)内容: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对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efz&@|KR (3)实施: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
[*m2 二、法律规范 YW;
Hk1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AKu_~bTk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8X&Ya = 法律规范的特点
;2giZ\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rSVgWr8 (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xKFqx:e (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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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知识点1:法律规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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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5 ZfP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分类
qI3NkVA'C mE#nU(+Ta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t(wG{RxY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UmK X*T9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UK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R wfp=*E w>~M}Ahj 点睛: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DHfB@/
q# 【例题·多项选择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规范属于( )
7]22"mc A.义务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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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 B.禁止性规范
PQj<[rY C.授权性规范
CV.+P- D.强制性规范
kB\kpW E.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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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答案:A D
2>hz_o{5',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q'(z #h,cv 一般由假定(适用的条件)、模式(权利、义务)、后果(违反后的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M2T| "Q"= >[*4Tjg 点睛: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
Jfg7\&|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M1u{A^d.Z 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yFpySvj}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模式,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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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PEJ>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dt\db5p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qSiWnN8D
t 知识点2:法律渊源
LAZVW</ (一)法律渊源
oO=o|w|T 1.宪法
AZZRa69= 2.法律
t<b 3K- 3.行政法规
#o[\Dwu 4.地方性法规
RIhOR8) 5.部门规章
{K7YTLWY 6.司法解释
XizPM N5a 7.国际条约或协定。
u.6P-yh (二)法系
v:d9o.h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zNn_>`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范围
%<}=xJf>1 (1)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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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g#W_S?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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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G' (1)法律渊源不同。 成文法;制定法和判例法。
wq72%e (2)法官权限不同。 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可援引法律或判例,一定范围内可创造法律。
&:!ij (3)诉讼程序不同。 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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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z(56 *W^=XbG 知识点3:法律体系 D@vMAW 四、法律体系 k:P$LzIB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AQ@v>wr}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v*P[W_. 2.刑法
9e5gy 3.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等。
$A?}a 4.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T"W9YpZ 5.经济法,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fS./y=j(X 6.社会法,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 bZ\@Qm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fJ*c W/v|8-gcK 知识点4:法律关系 QHQj/)J8 五、法律关系 F!~l
MpuE (一)法律关系概述
0>Fqx{!heq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2%>jg0M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c$#GM57V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p$zvMf}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0dX@V'r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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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o>!JrH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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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s-VSu7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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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会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X2AO1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4e/cqN6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w5)|S#JD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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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TV"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ta?&Qf) (2)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b"P&+c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而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KnFQ)sX^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Mil?^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R 3@s; 1.物
{_as!5l 2.行为
LR\zy8y] 3.人格利益,如公民肖像、名誉,法人名称等。
6!RikEAh 4.智力成果
]Wy.R6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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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VE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通常划分为人的行为和事件。
i+RD]QL 1.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O0zi@2m?B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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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人的出生与死亡(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H PTHF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sU*3\ (3)时间的经过
MHNe>C-!q 2.人的行为
?'f^X$aS (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oc_a1R (2)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Mz}i
[|U\ 六、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1t%<5O;R 了解。
6puVw-X 七、本书的体系 &vkp?UH 了解。
{9'hOi50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w8pLE~E 一、法律行为理论 9C>ynH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E -
KK 法律行为的特征:
neIy~H_#!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xcnt?%%M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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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 3.合法行为。
776 nWw) tgfM:kzw 知识点1:意思表示 1{7_ `[ (二)意思表示
#!Ze\fOC FSVS4mtiX\ 知识点2:法律行为的分类 *XOS. $zGz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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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h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w/ 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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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 多方法律行为如:签约行为、联营行为。
X-v~o/r7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bWUS9WT 区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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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JQ (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有些必须是无偿,前者如买卖,后者如赠与。
w2@"PGR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若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示公平。
SCI1bMf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有偿法律行为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7Qt2gf (4)主张撤销权。一般有偿法律行为,强调受让人明知,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强调明知。
j]#wrm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偿法律行为则无此要求。
`TAcZl=8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EuLXtq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如买卖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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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ee 知识点3.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2-ojL[6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srvYAAE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u8xk]:%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ujow?$&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2#vhMpdN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rbjVC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q?dhw@ (2)意思表示真实;
`)LIVi"(D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fL[2-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I>d I[U (1)口头形式
vs+We*8H 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 _-wG3f| (2)书面形式
>@z d\}@W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0P[>|+ (3)推定形式
p EY>A_F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
+tPx0>p; (4)沉默形式
m\/>C|f\ 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vT&j{2U7XW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
<( cM*kV (如托收承付,承付期3天)
C0P*D, O{Dm;@J-aM 知识点4:无效民事行为 a4Ls^ 三、无效民事行为 `!] R!T@C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dD :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0/x'#(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IPwj_jvw (二)
`Fz\wPd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x GwTk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p1Y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kO;\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0 [_ 区分情况处理:
};i&a%I| (1)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MJy;GzJ O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qJHL;mP:8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放弃债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z|Hy>|+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n9N#&Q"7m
区分情况处理:
mx:J>SPA8 (1)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SAk:3.#CV (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
r9+E'\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vYYS.ve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Z2(qZ^Z 区分情况处理:
nXv 7OEpTx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 tJ| (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X)Q7u".7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X\o/i\ C}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8XX3+]z:X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77\ 9.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x-w`KFS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Y
>< (一)
9Q,Msl4n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dDsjPM;2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Wgbd^J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
YgO aZq
N (1)效力状况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iY9GN89c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sI^@A=.@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或者选择变更,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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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使时间不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效民事行为无此限制。
k&MlQ2'!< (二)
b`(yu.{Jn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7(
yXsVq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_8,vk-,'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FE0qw1{qQ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phyByI (三)
Wv6z%r< 撤销权
fR+Ov8PCq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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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2.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io;K]C 3.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A]&AkTw 4.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1zh$IYrd 5.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N>uA|<b,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OCM*5~S 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始无效。
?2JS&i 法律后果:
Bpk@ {E9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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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_%O kP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P<k[vF v< 65(I>
知识点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