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标准成本中心的条件是企业将要生产的产品在种类上已经确定,数量上可以度量,并且已知生产每单位产品所需要的投入量。对于任何一种重复性经营来说,只要其产品的实际数量能够计量且能够说明投入量和产出量之间所希望达到的生产函数,就可以建立标准成本中心。一般说来,制造部门耗用的主要成本(直接原料及直接人工)与产量的关系,通常较为明确;而一些服务性行业,诸如快餐业、银行业或医疗保健机构,其成本与服务人数的关系也很直接,故均可采用这一成本制度。标准成本中心的管理者不对该中心业务活动水平的变动负责,但要对那些在成本中心的能力范围之内,达到外部决策所要求的效率承担责任。效率是通过为生产所要求的产出量而耗用的投入量的多少来计量的。这就是说,如果采用全部成本法,管理者将不对由于量差而产生的少分配的间接费用负责,但却负责控制随业务活动量变化的预期的间接费用和中心内酌量性固定成本的水平。由于标准成本中心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不是由该中心的管理者决定的,因而也不必对收入和利润负责。对于标准成本中心所生产的产品来说,要根据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评估其效率,而对于其经营效果的评估,则要看该中心是否在指定的质量和时间上达到了所要求的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