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是将建筑安装工程以对外招标的形式发包给施工企业施工建设,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属于开发成本的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相关开发项目的成本中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是承发包合同契约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的预付、备料款的预付以整个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工程开工前或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还有可能向施工企业提供设备或材料(钢材、水泥等),涉及预付工程款、备料款以及拨付材料设备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列入“预付账款”账户核算,待施工企业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从“预付账款”账户转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账户。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5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一批,经过公开招投标,甲施工企业中标承建该工程。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以5000万元包干(设计变更另行办理结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的工程款、备料款。每月根据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的80%再扣除部分预付款、甲供材料价款后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工程决算办理完毕,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支付施工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应代扣施工单位营业税金(附加税费略去不计)。现将相关帐务处理说明如下: EwT"uL*V;
1、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甲施工单位交来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存入银行。 1{.|+S Z!
帐务处理为: 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