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多元,流转顺畅、形式规范 zf~zYZ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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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应多元化。《物权法》已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这样农地承包经营权本应该可以采用适合于物权的一切方式进行流转,但《物权法》却仍固守原有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实为不当。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法律应当通过技术设计,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流转方式均在考虑之列。 O:)IR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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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设计应有利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畅。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规定来看,有些规定既有悖于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要求,如转让要经发包人同意,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须备案等。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所有权主体并不针对特定的某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动,只须由新的承包经营人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故怎样流转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与所有权人无涉,所以,上述规定徒增转让过程中的障碍,也没有得到农户的认同,应予于取消。 hhGp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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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能够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的产生提供、创造机会。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只是其能够安全、稳定流转的前提和保障,而承包经营权能否大量进入流转状态,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预期和立法预期,还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制约。调查结果表明,影响农户是否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土地收入不是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土地流转的收入较高。在具备前者的条件下,会把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户为44.58%,在具备后者的条件下,会把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户为35.02%,因此,要实现农村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一方面要为农户生活摆脱过渡依赖土地提供和创造机会;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农民土地的收益,否则承包经营权难以大量流动起来。 @W8}N|j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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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范的实施。目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转包和互换,法律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调查发现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农户主要通过口头形式来进行流转。由于口头形式流转使得解决纠纷时难以取证,纠纷难以得到合理解决,容易滋生隐患,因而应当加强农地承包权流转规范性意义的宣传,使农户认识到其重要性。 J36@P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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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宅基地使用权之运行机制 lg>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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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运行一般包括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两个方面: sjgR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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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宅基地立法,强化宅基地的规范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拥有的法定性权利。但根据调查,在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有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大量宅基地被改作工商业用地的现象很严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除经依法批准兴建乡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或公共实施及村民建房所需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个体工商户人手不足,资金单薄,既没有精力来履行手续繁琐的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更无财力支付昂贵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在急于拓展税源彰显政绩的基层官员的默许甚至“牵线搭桥”下,部分不愿一辈子只耕作“一亩三分地”的农民便“欺上不瞒下”的将以宅基地名义取得的土地改作了工商业用地成为必然。 3SDW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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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顺应现实要求,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他人使用的一系列交易行为。据我们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地下流转”盛行,这种现象源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合生活要求的规定。各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限制,虽然使可受让的对象大为缩减,但其引发的后果是,一方面有购房需求的人无权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有权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能无偿地申请到宅基地,而不愿意购买他人住宅地。因此,农民要么低价出卖或闲置其宅基地,要么与城镇居民“地下交易”其宅基地。无论上述那种结果都是抱着良好愿望的农地制度制定者们所不愿看到,前种结果要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要么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后种行为和结果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依据上述规定,判定此项交易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买方的利益,助长了村民在处理宅基地流转案件上的无理行为。其结果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性质没有得到彻此。可见,考虑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合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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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地征收征用、征用法律制度之运行 R"gm]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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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征收征用应从单一制走向二元制。我国在农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引发了不少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垄断了农地所有权的交易市场,剥夺了农地所有权主体对农地的最终处分权。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限制国家权力,赋予农民集体真正所有权人的资格和能力,使其在农地的交易中能与国家真正处于平等地位。在此基础上,界定区分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然后规定国家只能是公益用地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涉及商业用地的交易,由农民所有权主体直接平等地与用地人谈判,这是农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合理对价的制度前提。 ~@ 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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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地征收征用之运作均应关注妇女权益保护。无论在公益目的的国家征收征用中,还是在商业用地的农地交易中,出让农地的农民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应获得出让农地所有权的对价收益,而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人应获得出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收益。在支付和分配出让农地的对价收益时,要考量到农户因失去农地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对农地承包权的公平补偿、农民的失地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其中尤其要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 43=-p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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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地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之运行 $S8b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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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行政管理制度运行的核心在于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登记制度。国家对农地的行政管理经历了从依赖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的管理发展为专门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部门机关进行管理的转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要以审批、登记、备案、违法用地处罚等手段为媒介,具体实施对农地利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就农地的国家行政管理手段而言,农地登记无疑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国家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同时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足的农地信息支撑和判断依据。就农地权属登记来说,我国主要有农地所有权登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者因许多前提条件制约和技术上障碍,现仅徒具形式;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颁发证书,已制订了《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从调查情况来看,有近2/3的农户领到经营证,表明承包权的登记制度得到了较好实施,但也有相当一些农户没有领到。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发证,仍需加强。 BJxm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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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地登记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提高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农地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其业务性、政策性、技术性和责任性要求都很强,不仅要求土地登记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历年来的政策变化,了解用地报批的程序和要求,还要掌握地籍测量知识和计算机的应用。而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实施时间还不长,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训练,他们对土地登记的理解大多建立在自己工作经验的积累上,而且他们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并不是单一的土地登记,而是承担了土地管理的多个职能,因此,必须对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予于强化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