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地权利体系构建 I&JV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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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横跨公、私法,牵涉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在价值取向上,其中的法律问题均应以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为核心。因为农地权利不仅是农民生存的基础,更是彰显农民人格的内在要求。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农地权利体系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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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权利类型之梳理与整合 \a\-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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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存农地权利之梳理 (gN[<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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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规范,农地权利类型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留山使用权等。 ]D(!ua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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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可谓为建构农地权利体系的基石,其他农地权利类型均为其所派生。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属于农民集体,但遗憾的是,其在实践中却被有意无意的轻视甚至忽视了。 XaT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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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该权利是当前农民享有的一种重要的土地权利,也是各界最为关注的农地权利,相当一部分民法学者将注意力放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制度的设计上,并以此作为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之弊端的契机。 Hy4c{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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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而使用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它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该种类型的农地权利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有待大力加强。 #oB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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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建设住宅使用集体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对于这种重要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范非常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 k?r-%o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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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Yq~$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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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种农地权利虽然在法律中均有规范,但从农地权利在体系化来看,在构建上却有一定的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整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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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地权利体系之整合 (-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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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农地权利进行整合是农地权利体系立法构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对农地权利加以整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本文将以主体为轴线展开。现分述如下: )P&>T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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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民作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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