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应渐进式地引入权责发生制 S}W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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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预算收支及结余这类基本业务,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全面客观反映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其次,对与揭示和防范风险相关的项目进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或披露。除国内外借款和发行债券此类直接显性债务外,还要对直接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做到较为准确的确认、计量和反映。再次,对部分项目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双基础制。[4]对于资本性支出项目,应当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预算支出,另一方面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政府产权、债权增加;对于出售长期资产取得收入的项目,应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预算收入,另一方面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政府产权、债权减少;对于借入或归还外债的项目,一方面应当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为债务收入或债务支出,另一方面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应付债务的增加或减少,以全面反映政府债务的形成及变动。 9l<f?Oz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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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的改进建议 Wb4+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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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改进如下: ap,%)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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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SHWD@WL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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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设“政府股权投资”科目,反映政府投资股权的情况。 4Qwv:4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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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设“贷款”和“转贷款”科目,政府对境内外贷放有偿资金记入支出的同时,核算所取得的债权。 ROb2g|Y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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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取消原有的“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反映无法收回的资产,如无法收回的贷款、转贷款及财政周转金等。 -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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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 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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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设“应付款”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期末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当期支出而形成的应付款项(此项不再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Q0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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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揭示政府“隐性负债”,重点提供“或有负债”信息。对重大的或有负债,如行政赔偿事项的未决诉讼、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等,应评估金额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IU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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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类 `,~8(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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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原有“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基础上,增设“预算外结余”、“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核算各类财政资金的当年结余。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这五个结余的期初数栏,反映各类财政资金的历年累计结余,有别于各类资金的当年结余。 DNw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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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设“政府投资基金”科目,与政府投资取得的资产、产权保持平衡。如政府以产权参股投资时,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借“一般预算支出”等,贷“国库存款”等;另一方面按权责发生制,借“政府股权投资”,贷“政府投资基金”。 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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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设“政府贷款基金”科目,与“贷款”和“转贷款”科目保持平衡。若逾期贷款无法收回,则冲减“政府贷款基金”科目金额。如政府贷出款时,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借“一般预算支出”等,贷“国库存款”等;另一方面按权责发生制,借“贷款”,贷“政府贷款基金”;贷款无法收回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贷款”;转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时,借“政府贷款基金”,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U}hQV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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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设“政府偿债基金”科目,与“应付款”、“借入款”科目保持平衡。 I.'(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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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类 % Xv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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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入支出科目划分过于粗略,反映的会计信息过于概括。 G)cEU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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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设“债务预算收入”,核算政府境内外举借债务所得的收入。如政府向社会借入款项时,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借“国库存款”,贷“债务预算收入”;另一方面按权责发生制,借“政府偿债基金”,贷“借入款”。 :9?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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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设“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政府预算外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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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m6wr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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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调入资金”核算范围,核算各类财政资金之间的调拨,如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预算外转移收入等。 I)s~k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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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类 pA?k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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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设“债务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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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调出资金”核算范围,取消《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调剂支出”科目。目前“调出资金”只核算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的用于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调出资金”应可核算各类财政资金之间的调拨,如从预算外资金中调入一般预算内资金,则借“国库存款”,贷“调入资金”,同时,借“调出资金”,贷“财政专户存款”。 V;@kW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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