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会计准则实行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运用新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核算的规定,进行房产税筹划的案例日渐增多,该筹划的主要思路是运用新准则的规定降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w|t}w
按照房产税相关政策,纳税人自用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余值,一般为房屋账面原值的70%-90%.对于房屋原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yjT>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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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5mamW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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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执行原会计制度时,一般情况下自建、外购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时,都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因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而新准则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因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低。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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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恒泰集团(民营非上市公司)2008年1月份购得楼宇一幢,改造后用于办公,支付价款6000万元。恒泰集团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fXWy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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