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不可比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H)\a4
1、生产型与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利待遇 ,B><la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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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5B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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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会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A}# M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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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对这类企业来讲,如何灵活运用并把握政策,对其减轻税负有着重要影响。 A 78{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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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税负支出尽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推迟交纳所得税。所以,运用这一政策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展开后的利润水平。为了从总额上节税,企业会选择从下一年度免税。但是,企业首先应该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或市场波动大、前景未卜的产品。按照规定,如果企业在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即使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视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_x oT9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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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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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这项政策没有用足用好。 uOx$@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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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XRr }z_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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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而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IA'A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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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 ~x+w@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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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2Uqu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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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 &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