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发起人的责任: r@b M3V_o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oS6dcJHf
Z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mwQj<Z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v;m`d{(i2
1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N3dS%F,_
①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e<,8
②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U4)x "s[CP
③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UO3 c(
11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变更要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H@ Yj
117、股东大会 vP6NIcWC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fy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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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h5&:?X
①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zkQ8EI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O8vI,M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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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wSB(O#X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Gc.lU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